“CE”是法文“Conformit é Europ é ene”的缩写,意为“符合欧洲(标准)”。“CE Marking”,即CE标志,于1993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98/68/EEC中被正式提出,CE标志成为欧盟国家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。换言之,没有CE标志,就不能进入欧盟市场。产品上施加CE标志,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: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、安全、环保及消费者保护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基本要求(在实际中,这些法律多以产品指令的方式发布)。施加CE标志的产品,可以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,并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。欧洲经济区即欧洲联盟、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成员国(瑞士除外)。CE标志推行以前,由于欧共体国家对产品进口与销售的要求不同,所以彼此间容易形成贸易壁垒,阻碍经济一体化进程。按照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(85/C136/01)号《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》New Approach Directives,CE标志应运而生。
lCE认证需要的的技术文件:
1.产品使用说明书,
2.安全设计文件(关键结构图),
3.产品技术条件,建立技术资料,
4.产品原理图、线路图等(如适用),
5.关键部件或原材料清单(有欧洲认证标志的产品);
6.整机/台或部件认证书复印件。
7.其他需要的资料。
l认证申请程序:
1.制造商/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的初步申请;
2.申请人填写CE-marking申请表,将申请表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一并寄给认证机构;
3.认证机构确定检验标准及检验项目并报价;
4.申请人/制造商确认报价,并将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送至认证机构;
5.申请人/制造商提供技术文件;
6.认证机构向申请人/制造商发出收费通知,申请人/制造商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;
7.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测试及对技术文件进行审阅;
8.技术文件审阅包括:1)文件是否完善。2)文件是否按欧共体官方,语言(英语、德语或法语)书写;
9.如果技术文件不完善或未使用规定语言,认证机构将通知申请人/制造商改进;
10.如果试验不合格,认证机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/制造商,允许申请人/制造商对产品进行改进。如此,直到试验合格。申请人/制造商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,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;
11.认证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测试报告或技术文件(TCF),以及CE符合证明(COC),及CE标志;
12.申请人签署CE保证自我声明(DOC),并在产品上贴附CE标示。